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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石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积石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日期:2021-07-12 15:03 访问次数:

积石山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积石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不断完善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零售终端准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目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推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整体水平持续提升。现将《积石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积石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712

 

积石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积石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积石山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中小学100米范围内,幼儿园50米范围内;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五)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周围100米,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党政机关内部原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可通行距离要求:

积石山县辖区内零售点之间最近可通行距离20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第八条可通行距离要求限制,也不影响该区域其他零售点设置,按一店一证进行布局:

(一)规模较大的(全国连锁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品牌化连锁便利店;

(二)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三)宾馆、酒店、娱乐服务场所;

(四)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五)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

(六)部队、监狱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的生活区域;

(七)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且不违背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

第十条  下列须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可不受通行距离限制:

(一)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同步进行的,但原许可证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

(二)持证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

(三)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体经营户转企业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的;

(四)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100米范围内,幼儿园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三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按申请区域距离限制标准的50%放宽办证条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农村五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仅限办理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亲自经营。

(三)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烈士父母、配偶、子女,持有烈士证或烈属证),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仅限办理一本因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为本人亲自经营。

第十二条  可通行距离测量方法: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或零售点经营场所是窗口店的,以窗口中央作为测量起始(终止)点;

(二)毗邻县(市)辖区交界零售点距离的测量,以本县和毗邻县(市)中最近的零售点作为间距测量参照物;

(三)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四)累计连续停业超过一年的零售点不作为核发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时距离测量的参照点;

(五)中、小学校周围100米、幼儿园50米范围内指从学校大门(进出通道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六)依据本规划第九条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测量距离时最近零售点的参照物。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四条  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获得许可证的机构,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机构等类似幼儿托管的场所不属于幼儿园。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上”、“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积石山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积石山烟草专卖局2020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积石山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积烟专(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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