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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事项编码:11622927MB1513473L4991016004000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部门 县生态环境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场次数 0次
承诺时限 8工作日 法定时限 40工作日
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930-7721088
投诉电话 0930-7766838
申办主体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办理地点 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北滨河中路28号统办楼一楼政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积石山县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受理条件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来源渠道纸质材料介质要求必要性及描述
在网站或纸媒体进行公示的截图或原件(包括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在公示期间对投诉或举报问题的处置情况说明)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电子
必要
专家技术意见(需专术审查的审查家签名和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电子
必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要求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的公章)申请人自备2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电子
必要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0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流程图

流程图

常见问题

问题:冶金和石化行业属于受理范围吗?

答案: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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