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申请报告(要求对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具体经营业务及范围、现有开办条件和人员情况、批准后如何开展工作进行详细说明);
2.法人代表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
3.验资报告(不低于10万元);
4.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
6.工作人员花名册、学历证、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7.经营场所、设施及设备有效证明资料(附图片)。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