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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

事项编码:11622927MB1503988R4000131023000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场次数 1次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特别程序 现场检查
咨询电话 0930-7721315
投诉电话 0930-7721922
申办主体 企业法人 , 非法人企业
办理地点 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北滨河中路28号统办楼一楼政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积石山县政务服务网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受理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来源渠道纸质材料介质要求必要性及描述
相关的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场所证明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流程图

流程图

常见问题

问题:咨询电话?

答案:772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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