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事项编码:11622926013972490R4000105013000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县教育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场次数 0次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930-6923001
投诉电话 0930-6923011
申办主体 自然人
办理地点 东乡县政务大厅教育局窗口(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城南社区团结路4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东乡县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受理条件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来源渠道纸质材料介质要求必要性及描述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材料下载:空白表格
政府部门核发1份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电子
必要
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蓝底彩色照片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电子
必要
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证明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电子
必要
临夏州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电子
必要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0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流程图

流程图

常见问题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