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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12622926MB0X14672A4620121029000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部门 县商务局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场次数 0次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法定时限 7工作日
特别程序
咨询电话 0930-7121767
投诉电话 0930-12345
申办主体 自然人 , 企业法人 , 事业法人
办理地点 东乡县政务大厅综合窗口(东乡族自治县锁南镇城南社区团结路4号)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期间甘肃政务服务网东乡县子站可正常访问、注册和申报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将在节后正常进行)

受理条件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修正)第九条酒类商品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2、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3、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来源渠道纸质材料介质要求必要性及描述
符合规定的经营场地和仓储证明申请人自备1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政府部门核发1份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食品流通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自备2份材料类型: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登记表
材料下载:空白表格
材料下载:示例表格
政府部门核发2份材料类型:原件
材料形式:纸质
必要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 0

法定依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修正)第九条 酒类商品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从事酒类商品批零兼营的企业或个人,应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第十条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由县级以上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查核发。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并报省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 2、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 附件4 省级政府部门第九批下放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市州(县区)行政许可项目 第18项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 现实施机关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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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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