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修正)第九条酒类商品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2、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3、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法定依据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修正)第九条 酒类商品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从事酒类商品批零兼营的企业或个人,应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第十条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由县级以上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查核发。申请领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并报省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
2、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 附件4 省级政府部门第九批下放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市州(县区)行政许可项目 第18项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 现实施机关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