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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烟草系统“两轻一免”清单
日期:2021-03-16 09:58 访问次数:

甘肃省烟草系统“两轻一免”清单(免于处罚

处罚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免予处罚

1

擅自收购烟叶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查获违法收购的烟叶价值500元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2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或其他烟草制品,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3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1.初次违法;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6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4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1.初次违法;

2.责令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1条、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5

违反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1.初次违法;

2.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或其他烟草专卖品,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3.停业整顿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款;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40条、第44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

 

甘肃省烟草系统“两轻一免”清单(从轻处罚

 

处罚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从轻处罚

1

违反许可证监管规定经营烟草专卖业务

1.查获违法物品系真品卷烟、雪茄烟或其他烟草专卖品,且货值500元以下、品种规格5种以下;

2.停业整顿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款;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40条、第44条第(一)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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